跳到主要內容區
回首頁 | English

學術論文的「引用」與「抄襲」之間,到底要如何區別?

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: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何謂「合理範圍內」?至少必須是自己的創作為「主」,而以他人的圖表作為「引證」、「引註」、輔助說明或回顧他人就同一議題已完成之學術成果等,同時,不能產生「市場替代」效果,即不能達到他人只要觀看自己的論文,即無須觀看他人論文的程度。

所謂「引用(quotation)」,若由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觀察,應是指以一部或全部抄錄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,供自己著作參證、註釋或評論之用。特別提醒讀者注意,「引用」是在利用人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,基於參證、註釋或評論等目的,在自己著作中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或全部才屬之。此外,兩者間為主從關係,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,被利用的他人著作僅是作為輔佐而已。如果沒有自己著作,只是純粹抄錄他人著作,或者一旦扣除抄錄部分,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,都不符合前開條文主張合理使用的要件。但是,著作權法中的引用,應不限於前開所提到的論文的「引註」,有許多以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為創作素材的新創作,也可能依據前開「引用」的規定來主張合理使用。

接下來看有關於「抄襲」的概念,著作權法意義上的「抄襲」,是指「重製」或「改作」的行為,重點在於二著作的內容「實質相似」,即由B著作身上可以看到A著作的身影。觀念的抄襲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(第10-1條);對他人著作的「合理引用」,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(第52條)。

實務上還有另外一個概念,就是學術上的「抄襲」。學術上的「抄襲」與學者個人的聲譽或者是學位的取得、教師的升等有關係,但學術上的「抄襲」,未必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。到底什麼是學術上的抄襲?即使是教育部所公告的「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」,亦沒有明確的定義。茲舉畢恆達教授在談論有關論文引註時所說的一段話作為讀者參考,「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就必須使用引號,不管是一個子句、句子或段落,否則就算是抄襲。許多學術研究者仍然會犯此錯誤,即使已經註明原作者、出版年等出處資訊,可是原文引用卻沒有加引號、沒有註明出處頁數,這樣並不符合學術撰寫的規定(畢恆達,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,2005,頁38)。」

※資料來源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「校園著作權百寶箱」
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