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回首頁 | English

110年度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

僑務委員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

僑委會提供尚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僑生,自抵台註冊之日起,得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六個月
保險費由僑委會補助百分之五十,參加僑保僑生自行負擔百分之五十(560元)
敬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僑生或需辦理理賠業務,請洽學務處。

 

詳情請參閱下列附加檔案。

瀏覽數: